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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6-04-28  点击量:

山东交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鲁交院教发[20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学 制
第二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依此制定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实行弹性学制。根据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不同情况,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即本科修业年限为6年,专科修业年限为5年。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及试读期限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学校指导性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系级选修课、校级选修课和自学课四类。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这是构筑学生知识基础的大平台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大平台课约占理论总学分的75 %。
(二)系级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限定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方向,为增强学生的专业岗位适应性及针对性,设置的多个专业或专业方向限选的模块课程。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要求必须选修其中1个模块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模块课约占总学分的10%。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主选修的课程,修读最低学分约占总学分的10 %。
(三)校级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的综合知识面,实现素质教育所开设的可供学生自由选读的跨系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能力选读,但须取得规定学分,修读最低学分约占总学分的5 %。
(四)专科培养计划可适当降低基础平台课程的比例。
第四章 学 分
第四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内容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课程学分确定以课程规定教学时间为主要依据。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含实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体育课一般以学时计,每15-20学时计1学分,可根据该课程在形成专业素质中的作用大小及课程的难易程度确定。
(二)实践环节(入学教育、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学分数一般以教学周数计,每1周计1学分。
第五条 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额定学分。各专业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一般为:本科180-200学分;专科130-150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或重考),考核成绩在60分(及格)及其以上者,既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下者,不能取得学分。学年和学年以上的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分。入学教育、军训等环节按时参加并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取得学分。
第七条 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按要求认真组织考试、阅卷、评分,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分别送教务处和各系,并由各系将学生成绩录入计算机。
第八条 学生成绩录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有差错,须经有关教师写明情况,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予以更正。
第九条 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实践环节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系级和校级任选课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记分制。重修、重考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条 为科学地反映学生所学课程的质与量,采用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一)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
五级制:

课程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课程绩点
95
85
75
65
45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第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一个学期结算一次,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实践环节的成绩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系级和校级任选课的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其成绩只在参加考试的学期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六章 选修、重修、免听、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到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必修课一般不允许申请免修。必修课程的选课由学生所在系统一选定。
第十三条 校系两级选修课要求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校级任选课和系级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选同类选修课中的其他课程。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不得免修,成绩以考勤、体能测试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考一次,若重考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医院证明,系审核,教务处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或缓考。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及时到本系办理重修手续,随后续年级重修。学生重修某门课程时,可以凭重修听课证到下一年级的班级听课,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听课的内容,可以申请免听。重修课成绩列入重修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六条 按标准学制,毕业前没有重修机会的课程,毕业前只安排一次重考。此类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于毕业前一个月到本系办理重考手续,凭“重考准考证”参加重考。
第十七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某些课程。免听条件为: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超过80,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免听申请,经系负责人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和期末考试。学生免听课程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2门。“两课”、体育及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因留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的课程,成绩在75分(中等)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每学期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4门。未免修的课程,其考试成绩按重新修习后的考试成绩记录。因休学、停学、转学等学籍变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其学分不列入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两天向本系申请,系主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后续年级相同科目的考试,并于考试前二周内到本系办理考试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缓考科目的成绩列入考试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同一个学科平台内,可以自主选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转系、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学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办理一次。对跨学科平台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留一级转入。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满各类学分,转入前已修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七章 双专业、主辅修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很好的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向多学科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双专业和主辅修专业制。
第二十二条 已修满本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学分的50%,且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90以上,对本专业外某一专业(学科)有兴趣者,可以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双专业班级,经学校考核后择优录取。
学习双专业的学生修满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者,学校发给第二专业的学业证明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在修第二专业期间,原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出现不及格者,取消其第二专业修习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已修习本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10门以上,且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85以上,对本专业外的某一专业(学科)有兴趣者,可按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和学分参加学习,达到规定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八章 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小于65时,由所在系负责给予学籍警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60者,予以留级。留级的学生,在重复学习的一年里,须按当年学生的收费标准缴纳重复培养费。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按标准学制,学生达不到毕业标准,但又未达到留级标准,对于所缺学分(毕业应修学分与累计修得学分之差)不超过20学分者,允许毕业前申请重考某些课程,若重考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应予离校。对于所缺学分超过20学分者,应予留级。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一年之内向学校申请重考一次,重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重考或重考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达到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应予离校,做永久性结业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级本、专科学生开始实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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