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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时间:2016-04-2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指具有我校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建设为重点,以校园招聘为手段,以指导服务为保障,不断优化毕业生就业结构,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开展就业工作,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
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是负责毕业生就业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就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拟订学校年度就业工作意见;
  (二)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和毕业生生源报送工作;
(三)负责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收集和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
(五)负责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负责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七)负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和档案;
  (八)负责组织毕业生派遣和离校工作;
  (九)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完成学校和上级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就业工作意见,制定本学院就业工作细则;
(二)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和毕业生电子档案完善工作;
(三)负责实施毕业生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负责收集并上报就业信息;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和就业协议书的审核;
(六)负责毕业生的推荐;
(七)负责毕业生的毕业鉴定;
(八)负责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九)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人才市场需求调研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全程化、信息化的要求,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队建设,努力提高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水平,实现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方案、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程序为:
(一)制订年度就业工作意见;
(二)统计和发布毕业生资源信息;
(三)开展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四)收集和发布需求信息;
(五)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
(六)组织就业供需见面洽谈会与双向选择活动;
(七)审核就业协议;
(八)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九)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十)组织毕业生离校活动和毕业派遣;
(十一)进行毕业生就业年度工作总结;
(十二)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市场需求调研等。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6月下旬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进行毕业生就业派遣。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11月至次年4月集中举行就业供需见面洽谈会与双向选择活动。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时间一般在11月至次年6月。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入学校正常的教学计划,计算学分。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弱势群体(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女生、老少边穷地区学生等)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推荐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与协议书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是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或人才中介机构提供的介绍自己在校表现、学业成绩、求职意向等情况的写实性自荐材料。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毕业生推荐表: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制作,毕业生应如实填写,经各学院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学习成绩资料:学习成绩应为在校学习的主要成绩,须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有关证书:在校期间获得的有关奖励证书,通过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证书等,经用人单位效验原件后可提供复印件;
(四)求职自荐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品行表现、学业成绩、专业专长、能力爱好、个性特点、身体状况、求职意向及目标打算等;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电子协议书由毕业生与签约单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打印,纸质协议书由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学院审核,学校签章,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盖章),双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一份存用人单位、一份自己存留,一份交学院备案后,由学院汇总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存档,供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使用。
第二十条 毕业生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就业协议书。
第六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
需求信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面向全校发布。
第二十二条 每年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招聘毕业生的主要形式为校园招聘、网络在线招聘和社会招聘。
校园招聘以校园专场招聘为主要途径,以校园大型供需见面洽谈会为主要形式。
第二十三条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举办供需见面洽谈会,每年集中组织全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洽谈会和分专业分类别分行业的专场招聘活动。
组织毕业生参加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供需见面洽谈会。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同意并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制定就业方案和省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七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毕业鉴定材料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毕业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各二级学院要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
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
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应包括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成绩、体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受奖励或处分情况、学籍变动情况、受资助情况、社会工作情况等。
学生在校期间的电子档案最后以书面形式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毕业生档案和管理。
第三十条 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转递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八章 毕业生离校及报到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归还在校期间借用的学校财产,清偿在校期间所欠借学校费用,与贷款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未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不得离校。已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毕业生按学校规定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已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三十四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但必须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在改派期内(毕业学年8月15日至次年8月14日),省内改派的须持报到证、解约函、就业协议书到新签约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跨省改派的需持上述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第三十六条 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到具体就业单位的,档案户口留存学校的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就业手续;就业报到证签发至生源所在地人社部门的毕业生其派遣手续由负责签证的人社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报到途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查阅《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并登报挂失后,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毕业生,自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并进行表彰。学校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对到西部地区、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国防单位和基层等就业的毕业生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第四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订单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弄虚作假、擅自转让协议书、篡改就业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等情况,按《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毕业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就业政策规定、不守信用、有欺诈行为、有损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限制或取消来学校招聘毕业生的资格;对于严重损害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交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鲁交院学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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