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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条例
时间:2016-04-2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公正、公平、合理地选拔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要求,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本专科招生工作、教学工作和纪检工作的学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是主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意见;
(二)根据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和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六)开展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教育教学资源情况、学科专业建设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近三年生源报考情况、第一志愿录取情况、新生报到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教育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草案;
(二)招生办公室汇总各二级学院招生计划后会同教务等部门,依据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资源等情况提出学校年度招生规模,经学校研究后报送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
(三)根据生源情况提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草案,经学校研究后通过教育部招生计划来源管理系统向省招生计划管理部门申报;
(四)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分学院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执行;
(五)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量研究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招生办公室;
(六)招生办公室根据各二级学院编报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后通过教育部招生
计划来源管理系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管理部
门报送。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对学校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招生计划信息应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省际、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学校招生章程。
第十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开展本专科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校简介。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学校办学层次、类型,批准成立时间、批准单位,办学基本条件,历史沿革,办学成就,办学特色,办学理念等。
(二)专业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专业名称、层次、学制、招生人数等。
(三)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包括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生对象,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和录取批次、录取规则等。
(四)学费标准,退学学费规定,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六)联系电话、网址、考生须知等。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后以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招生简章,简章内容应包括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简介、学院简介、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内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学院参加各级、各地招生部门举办的招生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电视、电台、电话、报刊、网络等媒体或参加招生咨询会等方式开展活动,接受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落实的招生信息,不得随意向考生曲解招生政策,更不准随意向考生及家长做出任何承诺。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本专科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健全招生工作监督机制,公布监督方式和联系方式,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程序选拔熟悉招生政策、政治觉悟高、纪律性强,具有熟练微机操作能力的人员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并进行招生政策、招生纪律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六公开、六
不准”和“十条禁令”要求,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录取规程。
第十九条 安排专人做好登录口令、帐号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和数据的安全。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条 录取流程:
(一)根据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计划的网上核对,商定调档比例;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招生计划、调档比例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三)网上下载投档考生信息,打印投档单;
(四)审阅考生电子档案;
(五)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网上录取,对拟录取考生确定录取专业,对拟退档考生标明退档原因;
(六)经招生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拟录取名单和拟退档名单;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拟录取名单和拟退档名单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录取名单返回招生学校;
(八)网上下载录取考生信息;
(九) 网上导出考生投档单信息和录取屏幕信息并打印录取名单及考生电子档案;
(十)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招生录取信息;
(十一)整理录取考生信息,打印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束。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查询、反馈监督机制,
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现代传媒即时发布招生政策、公布录取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
生负责人核准签发并盖有招生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是考生被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银行卡等材料应通过邮政部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直接寄发给考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压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要按入学须知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第二十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办理请假手续,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严格审查新生的入学通知书、准考证、电子档案、身份证等证件材料,认真比对新生本人和电子照片,凡不一致者,不得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监审处、教务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对新生身份、身体状况、文化课成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过程中发现伪照材料取得报考资格、冒名顶替、体检舞弊和其他舞弊者,坚决予以清退,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出具、审定考生的入学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三)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四)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五)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的;
(六)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七)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二)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的;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定》(鲁交院学发〔2003〕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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